SRRC認證是無線電管理委員會State Radio Regulatory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縮寫。自1999 年6 月1 日起,中國信息產業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MII) 強制規定,所有在中國境內銷售及使用的無線電組件產品,必須取得無線電型號的核準認證(Radio Type Approval Certification)。
前身為無線電管理委員會(State Radio Regulation Committee, SRRC) 的中國無線電監測中心檢測中心(State Radio Monitoring Center Testing Center, SRTC) 為目前中國大陸獲得授權可測試及認證無線電型號核準規定的機構。
為了加強對進口和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外凡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試生產)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均須持有經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其發射特性進行型號核準后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并在出廠設備的標牌上須標明型號核準代碼(CMIIT ID)才能上市銷售。通俗地說,只有帶有我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才可以在我國國內銷售和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
無線產品SRRC認證要求
目前,中國已針對不同類別的無線電發射設備訂定特殊的頻率范圍,且并非所有頻率皆得以在中國合法使用。換句話說,所有在其境內銷售或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會規定不同的頻率。此外,申請者需要注意某些無線電發射設備的規定范疇,不但要申請「無線電型號核準認證」,同時也需要申請中國強制認證(CCC)或進網許可證(CTA) 的核準。無特別標志,僅僅是一組型號核準代碼(CMIITID)。
無線產品SRRC測試項目
產品發射頻率不同,檢測的內容也不同,主要檢測項目有:
功率,頻譜范圍,頻率容差,帶寬,雜散輻射等。
無線產品SRRC所需資料
(一)《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申請表》;
(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承諾書》;
(三)申請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加蓋申請人簽章),境外申請人提供合法的組織機構證明材料(加蓋申請人簽章);
(四)具體經辦人應提交經申請人簽章的經辦人委托書和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申請表中經辦人與委托的經辦人應保持一致;
(五)無線電發射設備生產相關的生產能力、技術力量和質量管理體系等材料。取得質量管理體系證書的境內申請人在申請表中填寫證書編號即可;其他情況及尚未取得質量管理體系證書的,提交加蓋申請人法人公章的技術能力、生產能力和質量保證體系情況的詳細介紹。生產能力證明中應至少包括主要的生產設備型號、臺套數或生產線條數、生產計劃、相應的檢測設備(設施)等。申請人委托代工廠生產的,提供申請人與代工廠之間的委托合同以及被委托方的技術能力、生產能力和質量保證體系情況等材料。申請人自愿提交規定的強制性認證證書、推薦認證證書或自愿性認證證書,經審核,能證明其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生產能力和質量體系的,可簡化本條要求的申請材料;
(六)設備使用說明書、技術手冊、與無線收發功能相關的電路圖、電路方框圖或原理圖、關鍵射頻元器件清單。說明書中應列明型號核準代碼的顯示方式;
(七)采用電子形式顯示型號核準代碼的,應當提供顯示查看型號核準代碼的說明和電子標牌樣式,并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電子化顯示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2015]211號)的有關規定;
(八)設備的彩色照片一套,包括外觀、內部電路板及標牌照片,標牌信息應當包括生產廠商、產品型號、型號核準代碼標識的樣式等,照片應當標注比例尺。
注意事項
1.被測設備型號應有測試程序、方法、標準、條件、測試連接框圖及專用測試附件及最近的測試報告(副本或復印件均可);
2.被測設備的發射端口屬于非標準接口的,需提供被測設備測試連接電纜和加蓋公司印章的電纜衰減值文字或圖表依據;
3.如有必要,申請單位須派工程技術人員前來配合測試;
4.若申辦單位送檢的設備經檢驗后有一臺不合格的,允許第二次抽樣或補送樣機重新檢驗,若抽取的樣機經檢驗后有二臺以上(含二臺)不合格的,則不再進行第二次抽樣,判定為不合格產品;若經二次檢驗后,仍有一臺以上不合格,則判定為不合格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