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TEMU嚴查食品接觸材料(FCM)認證資質。歐盟擁有統一的歐盟法律框架,即第 1935/2004號(EC)法規,該法規規定了食品接觸材料(FCM)的安全性和惰性的一般原則,但這并不是全部。
歐洲食品接觸材料法規簡介
在歐盟,食品接觸材料由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進行評估,但并沒有單一法規涵蓋所有食品接觸材料。歐盟確實有一個統一的歐盟法律框架,即法規(EC)No 1935/2004,其中規定了食品接觸材料良好生產規范(GMP)、安全性和惰性的一般原則,但這并不是全部。不同形式的食品接觸材料和特定物質也受其自己的統一法規的約束,例如:
· 84/500/EEC 指令 – 陶瓷
· 93/11/EEC 指令 – 彈性體或橡膠奶嘴和安撫奶嘴釋放的 N-亞硝胺和 N-亞硝基物質
· 2007/42/EC 指令 – 再生纖維素薄膜
· 法規(EC)1895/2005 – 限制使用某些環氧衍生物
· 法規(EC)450/2009 – 活性和智能材料
· 法規(EU)10/2011 – 塑料
· 法規(EU)2018/213 – 清漆和涂料中的雙酚 A (BPA)
· 法規(EU)2022/1616 – 再生塑料
歐盟成員國立法簡介
同時,如果不存在歐盟法規,成員國也可以自由地以立法補充這些歐盟法規。事實上,許多歐盟成員國對一種或多種非協調的 FCM 都有要求和/或對 FCM 有協調法規的額外要求。例如,歐盟關于陶瓷的法規包括鉛和鎘的遷移限值,但在法國,這些法規由法國競爭政策、消費者事務和欺詐控制總局(DGCCRF)管理的立法補充,增加了鋁、鈷和砷的遷移限值。與歐盟的一般要求不同,法國還對 FCM 中使用的金屬成分有要求 – 例如不銹鋼必須至少含有13%的鉻。
歐盟食品接觸材料法規是成員國的基準,但并不一定能保證所有歐洲都遵守法規。歐盟以外的可能有自己的規定,或者可能采用了歐盟法規的某些方面,例如瑞士。同時,成員國也可能增加進一步的限制——例如,意大利法令列出了批準的不銹鋼清單,丹麥法令規定了食品接觸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中全氟烷基物質(PFAS)和全氟烷基物質(PFAS),荷蘭商品法規定了包裝和消費品中各種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
由于沒有適用于所有歐洲的單一協調標準,制造商必須確保其產品符合目標市場的要求,但由于一種產品通常會在多個銷售,因此這可能是一個復雜的問題。
歐盟其他國
2017年 5月,瑞士有關食品接觸材料(FCM)的新規定開始生效,凸顯了歐洲FCM法規的復雜性。瑞士聯邦內政部關于FCM和物品的條例采納了多項歐盟(EU)法規的規定,包括指令84/500/EEC 中針對更廣泛產品范圍的陶瓷鉛和鎘遷移限制,以及經修訂的法規(EU)10/2011 中針對食品接觸塑料的規定。瑞士還制定了硅膠和包裝油墨的允許物質清單。在沒有統一的 FCM 法規的情況下,制造商和進口商如何確保他們符合歐洲法規?
2020年12月31日,英國脫離歐盟。為了確保“退出日期”的連續性,英國通過了《2019年食品接觸材料和物品(修正案)(脫歐)法規》(UK SI 2019,第 704 號)納入英國法律,保留歐盟關于食品接觸材料的立法以及糾正 2012 年法規缺陷的條款和修正案,將歐盟監管機構先前承擔的職責重新分配給英國監管機構。
確保食品接觸材料(FCM)的安全和質量:了解歐洲框架法規(EC)1935/2004
歐洲框架法規(EC)1935/2004是管理食品和飲料行業安全和質量標準的主要法規。它確保所有食品接觸材料(FCM)都是安全的并且符合歐盟(EU)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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