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檢測項目從240項已經更新到241項。歐洲化學局ECHA公布第31批1項SVHC,高關注度物質已增至241項,2024年6月27日,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通過其官方網發布新一批高關注物質,經過評估,雙(a,a-二甲基芐基)過氧化物正式納入了第31批高關注物質(SVHC)名單中,該物質具有“生殖毒性(第57(c)條)”危害屬性。
SVHC正式更新至241項,此次更新標志著SVHC清單的進一步擴展,面對不斷升級的化學品安全法規,持續追蹤并迅速適應這些變化,已成為維護合規性和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此次更新再次強化了這一信息,強調在全球化背景下,化學品管理的高標準和動態性正成為不可忽視的趨勢。
SVHC高度關注物質作為REACH法規重要的組成部分,法規規定:
1. 出口歐盟市場的產品中任意一種SVHC物質含量>0.1%,且該物質出口歐盟的總量<1噸/年時,出口商應履行REACH法規要求的信息傳遞的義務,編輯安全生產技術使用說明SDS,沿供應鏈往下向進口商、下游用戶和分銷商傳遞;
2. 出口歐盟市場的產品中任意一種SVHC物質含量>0.1%,且該物質出口歐盟的總量>1噸/年時,歐盟生產商或進口商必須向ECHA進行通報,否則不能在歐盟市場銷售;
3. 2021年1月5日起,根據歐盟《廢棄物框架指令WFD》的要求,如產品中SVHC物質含量>0.1%(重量比)時,產品供應商必須向ECHA提交SCIP數據信息,該通報信息將在ECHA官網進行公布。
SVHC物質企業需履行哪些法規義務:
若成品的生產者、進口者或其他供應者的成品中含有候選名單上的高度關注物質(SVHC)并且其濃度超過0.1%(w/w),則必須:
根據REACH法規第7.2條款的規定,SVHC>0.1%,且出口量>1t/a,還需向ECHA通報,若為新增SVHC物質,通報義務需在該物質加入SVHC清單后的6個月內完成;
根據REACH法規第33條款的規定,SVHC>0.1%,物品的供應商有義務向收貨方提供足夠的信息以確保物品的安全使用,至少應包含物質名稱;
根據REACH法規第33條款的規定,應消費者要求,含有>0.1%的SVHC的物品的供應商應在45日內免費向消費者提供足夠的信息以確保物品的安全使用,至少應包含物質名稱;
2021年1月5日起,根據《廢棄物框架指令》(WFD),物品中所含SVHC超過0.1%,就需要向ECHA提交通報信息;
候選清單上物質的歐盟和歐洲經濟區供應商,無論是單獨供應還是混合供應,都必須更新他們提供給客戶的安全數據表。
對于物質被列入候選名單之前已經生產或進口而且列入候選名單之后依然供應的成品,同樣具有提供SVHC信息的責任。所以,成品的供貨日期是有意義的。需注意,上述責任沒有噸位數的限制,例如1噸/年的物質同樣適用。而且,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提供成品中含有的每一種SVHC物質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