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指令(EU) 2024/1416,對歐盟RoHS指令附錄Ⅲ中的第39(a)條款進行了更新。該條款涉及顯示照明設備中降檔鎘基半導體納米晶量子點的硒化鎘(顯示屏面積鎘<0.2μg/mm2)。此外,該指令還新增了第39(b)豁免條款。這一指令自公布之日起的第20天開始生效。
39(a):顯示照明設備中降檔鎘基半導體納米晶量子點的硒化鎘(顯示屏面積鎘<0.2μg/mm2)
所有類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1日
39(b):顯示和投影應用中直接沉積在LED半導體芯片上的降檔半導體納米晶體量子點的鎘(LED芯片表面鎘<5μg/mm2),每個器件的更大用量為1毫克。
所有類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RoHS豁免條款
豁免條款是歐盟RoHS指令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豁免條款到期前,企業或行業組織可以向歐盟委員會申請延長豁免有效期(提前18個月),歐盟委員會應對收到的延期申請進行評估,以決定是否對豁免條款進行延期或修訂。
RoHS豁免條款的有效期
A.無相關方提出延期申請,則條款到期自動失效;
B.有企業或行業組織提出延期申請,在官方評估期內該條款仍然有效;
a、若批準延期,則官方會給出新的有效期;
b、若豁免條款延期申請被駁回或豁免條款被撤銷,條款將自決定之日起12至18個月失效。
豁免規則
1、最長豁免有效期的規定
-2011/65/EU 第5(2)條
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III中列出的豁免,對于附錄I中1-7,10 ,11類產品,其豁免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對于第8和9類產品,豁免期限最長可達7年,除非特別注明有更短的期限。
2011年7月21日在附錄IV中列出的豁免,其最長豁免期限為7年,除非特別注明有更短的期限。
2、豁免延期申請的規定
-2011/65/EU 第5(5)條
更新的申請應在豁免期滿前18個月提出。在更新決定發布前,現有的豁免仍保持有效。
3、豁免撤銷過渡期的規定
-2011/65/EU 第5(6)條
當一個豁免申請被駁回或一個豁免被取消時,該豁免的有效期最早在做出決定之日起12個月后到期,最晚在做出決定之日起18個月后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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