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AS
隱藏在食品接觸材料中的“永久化學品”
PFAS(全氟/多氟烷基化合物),因其獨特的疏水、防油、耐高溫特性,被廣泛應用于食品接觸材料領域,如不粘鍋涂層、紙質餐飲具防油層、食品包裝等
然而,PFAS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危害屬性,對環境和人類健康造成嚴重威脅。近年來,全球對PFAS問題高度重視,各項PFAS禁令層出不窮,其中不乏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中的PFAS限制要求。
PFAS
在食品接觸材料中的常見應用
●不粘涂層:
煎鍋、烘焙模具的聚四氟乙烯(特氟龍)涂層;
●紙質餐飲具:
“防油/水紙”可能使用了PFAS作為防水劑(如快餐盒、爆米花袋等);
●加工助劑:
PFAS在塑料生產過程中被用作阻燃劑、潤滑劑和脫模劑等,這些物質可能會殘留在食品接觸材料中。
歐美市場
食品接觸材料的PFAS管控現狀盤點
注:以下內容僅簡述法案中針對食品接觸材料的管控部分,非法案完整內容。
一、歐盟及其成員國
歐盟包裝和包裝廢物法規(PPWR)(EU) 2025/40
食品接觸包裝材料中,PFAS大于或等于以下含量則不得投放市場:
(a) 單個PFAS<25ppb,單個PFAS測試(不包含聚合物形態的PFASs);
(b) 單個PFAS總和<250ppb,可包含前驅體降解產物(不包含聚合物形態的PFASs);
(c) PFASs<50ppm(包括聚合物PFAS);如果總氟>50 ppm,制造商、進口商或者下游用戶根據要求應向執法機構提供PFAS或非PFAS的氟含量的證明。
丹麥第681號命令
禁止在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物品中使用PFAS物質。
二、美國
明尼蘇達州
HF 2310法案:禁止在某些特定產品(含炊具等)中故意添加PFAS物質。
SF 20法案:禁止在食品包裝中使用PFAS物質。
加利福尼亞州
AB1200號法案:禁止在植物性食品包裝中使用PFAS,并要求披露炊具中使用的化學物質。
俄勒岡州
SB 543法案:禁止在俄勒岡州銷售、提供銷售或分銷含有故意添加PFAS的食品容器。
科羅拉多州
HB 22-1345《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化學物質消費者保護法》及修訂法案SB 24-081:禁止銷售或分銷故意添加PFAS的食品包裝等產品(主要由紙、紙板和植物纖維制成的食品
康涅狄格州
SB 292法案:禁止生產、銷售或分銷含有故意添加PFAS的某些特定產品(含炊具等)。
SB 837法案:禁止在食品包裝中故意添加PFAS。
夏威夷州
SB 504法案:禁止制造、銷售和分銷含有故意添加PFAS的食品包裝、食品服務器具等產品。
HB 1644法案:禁止制造、銷售、提供銷售、分銷含故意添加PFAS的食品包裝——包裝和襯墊、盤子、食品船盒和比薩盒。
馬里蘭州
HB 275/SB 273法案:禁止制造、銷售或分銷故意添加PFAS的食品包裝或食品包裝部件(主要由紙、紙板和植物纖維制成的食品包裝)。
緬因州
S.P. 610-L.D. 1537法案:禁止銷售含有故意添加PFAS的某些特定產品(含炊具等)。
H.P.1043-L.D.1433法案:食品包裝(包括一次性餐飲用塑料手套)不得故意引入PFAS。
紐約州
S.8817和A.4739-C法案:禁止銷售含故意添加PFAS的食品包裝(主要由紙、紙板和植物纖維制成的食品包裝)。
羅德島州
H 7438A,S 0724A,S 2850B法案:禁止在食品包裝中故意添加PFAS。
S 2152/H 7356法案:禁止在某些特定產品(含炊具)中故意添加PFAS。
S.218法案:食品包裝:不得故意添加PFAS。
佛蒙特州
SB 25法案:禁止在某些特定產品(含炊具、食品包裝)中故意添加PFAS
華盛頓州
HB 2658法案:禁止在食品包裝中故意添加PFAS(主要由紙、紙板或其他源自植物纖維的材料制成的食品包裝)。
馬薩諸塞州
S.1315(SD 678)法案:食品包裝:不得故意添加PFAS。
新罕布什爾州
HB 1649法案:禁止在某些特定產品(含食品包裝和容器)中故意添加P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