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4824-2019適用于工作頻率在0Hz~400GHz范圍內的工業、科學和醫療電氣設備以及設計用于產生和局部使用射頻能量的家用以及類似器具。本標準覆蓋9kHz~400GHz頻段內射頻騷擾的發射要求。本標準也適用于國際電信聯盟ITU無線電規則定義的工科醫頻段內的工科醫射頻照明設備和紫外線照射設備。
一、工科醫療設備使用的頻率
二、設備的分類
2組設備
包括以電磁輻射、感性和容性耦合形式,有意產生并使用或局部使用9kHz~400GHz頻段內射頻能量的,所有用于材料處理或檢驗分析目的,或用于傳輸電磁能量的工科醫射頻設備。
1組設備
標準范圍內除2組設備以外的其他設備。
A類設備
非居住環境和不直接連接到住宅低壓供電網設備中使用的設備。A類設備應滿足A類限值。
B類設備
家用設備和直接連接到住宅低壓供電網設施中使用的設備。B類設備應滿足B類限值。
三、檢測項目
傳導騷擾限值;
電磁輻射騷擾限值。
(一)在試驗場地測量的1組設備
傳導騷擾限值試驗
9kHz~150kHz頻段未規定限值。
150kHz~30MHz頻段
設備在試驗場地測量時使用500Ω/50uH的CISPR人工電源網絡(V-AMN)或電壓探頭(見 7.3.3和圖1)。150kHz~30MHz頻段的低壓交流電源端口騷擾電壓限值的規定見表2和表4。
在試驗場地測量時,使用150Ω的CISPR網絡(DC-AN)(見7.3.2.3和附錄I)或電流探頭(見GB/T6113.102-2018)。150kHz~30MHz頻段的低壓直流電源端口騷擾電壓限值的規定
電磁輻射騷擾限值試驗
采用準峰值檢波器測量時,受試設備應滿足準峰值限值。
9kHz~150kHz頻段無規定限值
150kHz~1GHz頻段
150kHz~30MHz頻段無規定限值。30MHz以上頻段的限值指電磁輻射騷擾的電場分量。
1組A類和B類設備在30MHz~1GHz頻段內的電磁輻射騷擾限值的規定見表6和表7。保護特殊安全無線電業務的專門條款和限值參見附錄E和表E.1。在開闊試驗場地(()ATS)或半電波暗室(SAC)測量時,A類設備可在3m、10m或30m標準距離下測量(詳見表6),而B類設備可在3m或10m標準距離下測量(詳見表7)。小于10m的測量距離只適用于符合3.17所規定的小型設備。
如果EUT能放人全電波暗室(FAR)的有效測試區域中,A類和B類設備可以在FAR的3m標準距離下進行測試按照本標準使用FAR場地測量時僅適用于臺式設備。
(二)在試驗場地測量的2組設備
傳導騷擾限值試驗
9kHz~150kHz頻段未規定限值。
150kHz~30MHz頻段
設備在試驗場地測量時使用50Ω/50uH的CISPR人工電源網絡(V-AMN)或電壓探頭(見7.3.3和圖1)。除表1中ITU指配給工科醫設備使用的頻段無適用限值外,150kHz~30MHz頻段內的低壓交流供電電源端口限值在表8和表9中規定。
對于電焊設備,表8和表9規定的限值適用于運行模式,表2和表4規定的限值適用于待機(或空閑)模式。
對于工作頻率在工科醫指配頻段(見表1中ITU的規定)內的工科醫射頻照明裝置,可采用表9的限值。
注:以額定輸入或輸出功耗75kVA為例,相當于每相電流約為108A(400V三相供電網絡)或每相電流約為216A(200V三相供電網絡)。
在待機模式時,高頻手術設備應滿足表2和表4規定的1組設備限值。對于工作頻率在指配工科醫頻段外的高頻手術設備,這些限值也適用于其工作頻率和指配頻段內的頻率。相關的測量應按IEC60601-2-2:2009執行。
電磁輻射騷擾限值試驗
使用帶峰值、準峰值或平均值檢波器的儀器測量時,受試設備應滿足對應表格中的限值要求30MHz以下頻段的限值是指電磁輻射騷擾的磁場分量,30MHz以上頻段的限值是指電磁輻射騷擾的電場分量。
9kHz~150kHz頻段未規定限值。
150kHz~1GHz頻段
除表1所列的指配頻段外,150kHz~1GHz頻段內的電磁輻射騷擾限值規定如下:2組A類設備
在表10中規定,2組B類設備在表12中規定。表10和表12中規定的限值適用于所有頻率上的所有電磁騷擾,也包括表1腳注b中的頻段。對于A類阻性電焊設備,表10的限值適用于30MHz~1GHz頻段內設備處于啟動運行狀態時的電磁輻射騷擾,表6規定的限值適用于待機(或空閑)狀態。對于B類阻性電焊設備,表12的限值適用于設備處于啟動運行狀態時的電磁輻射騷擾,表7規定的限值適用于待機(或空閑)狀態。對于A類弧焊設備,表11中的限值適用于設備處于啟動運行狀態,表6中的限值為待機(或空閑)狀態。對于B類弧焊設備表7中的限值適用于設備處于啟動運行狀態及待機(或空閑)狀態。
對于A類EDM設備,限值見表11。
對于工作頻率在工科醫指配頻段(見表1中ITU的規定)內的工科醫射頻照明裝置,可采用表12的限值。
運行在待機模式時,高頻手術設備應滿足表6和表7所規定的限值保護特殊安全業務的專門條款和限值參見附錄E和表E.1。
在OATS或SAC中測量時,A類設備可在3m、10m或30m距離下測量,而B類設備可在3m或10m距離下測量(見表10和表12)。
在30MHz~1GHz頻段內,3m的測量距離只適用于符合3.17所規定的設備如果EUT在放入全電波暗室的有效測試區域中,A類和B類設備可以在全電波暗室的3m標準距離下進行測試。按照本標準使用FAR場地測量時僅適用于臺式設備。除EDM或弧焊設備的2組A類或B類設備,在FAR場地進行30MHz~1GHz測量時,應補充150kHz~30MHz頻率范圍內在()ATS或SAC騷擾場強的磁場分量的測量,見表10的腳注b和表12的腳注c。
GB4824-2019《工業、科學和醫療設備射頻騷擾特性限值和測量方法》廣泛應用于大多數的工業設備、家用電器設備、醫療儀器設備進行EMI測試的檢測依據,根據產品的劃分組類別,選擇相應的限值要求進行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