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7日,加拿大環境部根據《加拿大環境保護法,1999年》(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9)第71(1)(b)條發布了一項通知(Notice),該通知要求加拿大相關企業在2025年1月29日之前在線上提供有關在2023日歷年內生產、進口或作為單獨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使用的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的信息,當中涉及的PFAS化合物達312種。(點擊文末“原文鏈接”即可查看所需資料和清單詳情)
物質清單
報告要求適用于通知(Notice)附表1中列出的 312 種 PFAS 化合物,附表1分為三部分,每部分包含的PFAS物質清單不同,具體如下:
需要報告的情況
當滿足以下任意情況時,需通過加拿大環境與氣候變化窗口提交報告:
1、生產總量超過1000g(312種PFAS物質);
2、進口總量超過10g(293種PFAS物質),或進口總量超過100kg(26種+13種PFAS物質),如其單獨存在,或在混合物、產品或12類特別指明物品類別中超過1ppm;
3、進口總量超過100kg(312種PFAS物質),其存在于12類特別指明物品類別之外的物品中濃度超過1ppm;
4、使用總量超過10g(312種PFAS物質),單獨使用或在制造混合物、產品或制成品時濃度超過1ppm。
12類特定產品范圍
1、擬供14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產品;
2、擬與個人粘膜接觸的產品;
3、按預期使用的方式,使物質可被吸入,或與個體發生皮膚或口腔接觸的產品;
4、炊具,或擬與加熱的食物或飲料直接接觸的烹調或上菜用具;
5、食品包裝材料,包括用于或可能直接接觸食品或飲料的單杯/一次性碗、盤、杯、其他餐具,以及食品罐和盒蓋襯墊;
6、可重復使用的食品和飲料容器;
7、食品加工設備,包括在包裝和分銷之前與食品或飲料接觸的傳送帶、托盤、大桶、噴嘴、模具和切割機;
8、服裝或鞋類,包括救生衣、個人漂浮裝置和其他安全服裝;
9、床上用品、睡袋或毛巾;
10、擬供個人使用的家具、床墊、靠墊或枕頭,PFAS 物質含有在泡沫或皮革或紡織纖維、紗 線或織物中;
11、擬供個人使用的地毯、乙烯基或強化地板,或地板泡沫墊層;
12、PFAS 物質預計將從制品中釋放。
需要報告的信息
◆ 身份信息(公司/組織和申報人)
◆ 設施信息
◆ 制造、進口、用于制造貨物和出口的物質數量
◆ 貨物信息
豁免報告的情況
1、僅在加拿大過境;
2、供私人使用;
3、擬用于實驗室分析、科學研究或作為實驗室標準品;
4、屬于《危險廢物和危險可回收材料跨境流動條例》所指的危險廢物或危險可回收材料,或包含在其中,并根據本條例簽發的許可證出口或進口;
5、屬于或包含在根據《病蟲害防治產品法》注冊的害蟲防治產品中;
6、屬于或包含在根據《肥料法》注冊的肥料或補劑中;
7、屬于或包含在根據《飼料法》注冊的飼料中;或
8、與根據《種子法》注冊的種子混合或附在種子上;
9、符合微型企業定義(少于五名員工或年營業額少于30,000美元)的任何個人或類別的人。
溫馨小提示
加拿大要求相關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提交312項PFAS物質的詳細信息,這一舉措旨在評估所列PFAS物質的毒性及未來對于是否管控和如何管控所列PFAS物質提供科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