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PFAS的監管,確保相關企業和個人能夠提供關于PFAS物質生產、進口和使用的情況,以便政府更好地評估其環境風險,并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2024 年 7 月 27 日,加拿大政府根據《加拿大環境保護法,1999》(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9)(CEPA)第71條(1)(b)款發布了一項通知(Notice),要求加拿大境內相關責任方需在2025年1月29日前提交2023日歷年內生產、進口或作為單獨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使用的PFAS的信息,共涉及312項已知或預計商業化使用的PFAS物質。
物質清單:
報告要求適用于通知(Notice)附表1中列出的 312 種 PFAS 化合物,附表1分為三部分,每部分包含的PFAS物質清單不同:
需報告情況:
當滿足以下任意情況時,需通過加拿大環境與氣候變化窗口提交報告:
12類特定產品:
1. 擬供14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產品;
2. 擬與個人粘膜接觸的產品;
3. 按預期使用的方式,使物質可被吸入,或與個體發生皮膚或口腔接觸的產品;
4. 炊具,或擬與加熱的食物或飲料直接接觸的烹調或上菜用具;
5. 食品包裝材料,包括用于或可能直接接觸食品或飲料的單杯/一次性碗、盤、杯、其他餐具,以及食品罐和盒蓋襯墊;
6. 可重復使用的食品和飲料容器;
7. 食品加工設備,包括在包裝和分銷之前與食品或飲料接觸的傳送帶、托盤、大桶、噴嘴、模具和切割機;
8. 服裝或鞋類,包括救生衣、個人漂浮裝置和其他安全服裝;
9. 床上用品、睡袋或毛巾;
10. 擬供個人使用的家具、床墊、靠墊或枕頭,PFAS 物質含有在泡沫或皮革或紡織纖維、紗 線或織物中;
11. 擬供個人使用的地毯、乙烯基或強化地板,或地板泡沫墊層;
12. PFAS 物質預計將從制品中釋放。
需報告的信息:
個人或企業名稱、地址、業務編號、負責人聯系方式以及關于每種化學物質的生產、使用和進口數量等信息。
豁免報告的情況:
a)僅在加拿大過境;
b)供私人使用;
c)擬用于實驗室分析、科學研究或作為實驗室標準品;
d)屬于《危險廢物和危險可回收材料跨境流動條例》所指的危險廢物或危險可回收材料,或包含在其中,并根據本條例簽發的許可證出口或進口;
e)屬于或包含在根據《病蟲害防治產品法》注冊的害蟲防治產品中;
f)屬于或包含在根據《肥料法》注冊的肥料或補劑中;
g)屬于或包含在根據《飼料法》注冊的飼料中;或
h)與根據《種子法》注冊的種子混合或附在種子上;
I)符合微型企業定義(少于五名員工或年營業額少于30,000美元)的任何個人或類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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