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3日,歐盟官方公報消息,歐盟委員會發布授權條例(EU)2024/370、371,補充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指令(EU)2020/2184,規定與人類飲用水接觸的產品的合格評定程序與參與這些程序的合格評定機構的指定規則,以及建立與供人類飲用的水接觸的產品的統一標識規范。
其中,條例(EU)2024/370共11款,主要內容為:
(1)規定了“最低衛生要求”、“制造商”、“進口商”等適用該條例的定義。“最低衛生要求”是指實施決定(EU)2024/368中規定的衛生要求;“制造商”是指任何制造產品或設計或制造產品并以其名稱或商標銷售這些產品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設計和制造產品供自己使用的自然人或法人;“進口商”是指在歐盟境內設立的、在歐盟市場上提供來自第三國的產品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2)合格評定程序。如果產品根據實施決定(EU)2024/368被歸入風險類別1或2,或如果是金屬成分,則被歸入歐盟委員會實施決定(EU)2024/365附件II表2“金屬成分產品類別”中的產品類別A或B,并規定了適用的兩種合格評定程序。如果產品是組裝產品,適用的合格評定程序應根據實施決定(EU)2024/368中風險組別最高(RG1為最高風險組別,RG4為最低風險組別)的單個組件來確定;如果是金屬組合物,則應根據實施決定(EU)2024/365附件II表2“金屬組合物產品組”中分類最高的產品組來確定;
(3)成員國應指定一個通知機構,負責為合格評定機構的評定和通知以及對通知機構的監督,包括第5條的遵守情況,制定和實施必要的程序;
(4)有關通知機構的要求。通知機構的設立應避免與合格評定機構發生利益沖突;通知機構的組織和運作應確保其活動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條例(EU)2024/371主要內容包括:
(1)指令(EU)2020/2184第11條第11款所指的標記(“標記”)應包括附件中復制的符號。符號高度至少為5mm;如果最小尺寸的符號不能貼在產品上,則應貼在包裝和文件上;符號應不可擦除并明顯地粘貼在產品的一個或多個表面、產品隨附的任何技術和管理文件(“文件”)以及產品包裝上;
(2)文件和產品包裝上的標記還應包括以下信息文字:“適用于飲用水”。標記的顏色和表現形式應使符號明顯突出。標識的所有要素應靠近產品、文件和包裝上的其他標簽。
以上授權條例自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后的第20日起生效。條例自2026年12月31日起適用。條例具有全面約束力,直接適用于所有成員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