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66/EC《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指令》于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要求歐盟各成員國于2008年9月26日前將本指令轉化為各國法律,并自2008年9月26日開始實施并同時廢止原有的電池指令(91/157/EEC)及其修訂條文(93/86/EEC和98/101/EEC)。
2006/66/EC電池指令旨在減少有害電池和電池的產量,提高舊電池和電池的回收率、處理率和回收率,增加電池和電池廢棄物的收集和回收數(shù)量,涵蓋所有電池類型。2013年12月10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公布了電池修訂指令2013/56/EU,取消無線電動工具電池的鎘豁免并禁止紐扣電池含汞。
一、管控范圍
歐盟電池指令適用于所有類型的電池和蓄電池,主要分為三類:
1、便攜式電池或蓄電池:密封的、可以手持的、既不是工業(yè)電池和蓄電池,也不是汽車電池或蓄電池的任意電池、紐扣電池、電池組或蓄電池。
2、工業(yè)電池或蓄電池:專為工業(yè)或用途設計的,或用于電動汽車的任意電池或蓄電池。
3、汽車電池或蓄電池:用于汽車啟動、照明、或點火的任意電池或蓄電池。
二、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1、任意電池或蓄電池,無論是否安裝在其他設備中,汞含量不得超過0.0005%;
2、便攜式電池或蓄電池,包括已經安裝在其他設備中的,鎘含量不得超過0.002%。
3、便攜式電池和蓄電池享有以下豁免:
1) 2015年10月1日之前投放市場的紐扣電池汞含量滿足2%即可(豁免已到期);
2) 用于緊急報警系統(tǒng),包括緊急照明以及醫(yī)療設備的便攜式電池和蓄電池,鎘含量不受限制;
3)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投放市場的用于無線電動工具的便攜式電池和蓄電池中的鎘含量不受限制(豁免到期)。
三、標簽要求
投放歐盟市場的電池、蓄電池應標注以下信息:
1、所有電池都需要加貼劃叉的帶輪垃圾桶標簽。
2、如果電池中汞(Hg)含量超過0.0005%,或者鎘(Cd)含量超過0.002%,
或者鉛(Pb)含量超過0.004%,需要在劃叉的帶輪垃圾桶下標出有害物質的名稱,且化學符號所占的面積至少為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的四分之一。
4、如果電池或蓄電池含有超過一種以上的上述金屬,則需要分別附加相應的化學符號。符號應覆蓋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大一側面積的3%,但不得大于5cmx5cm;
5、如果電池為圓柱型,符號應覆蓋電池或蓄電池表面面積的1.5%,并且不大于5cmx 5cm;
6、如果因面積所限,符號的尺寸可能小于0.5cmx 0.5cm,則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本身無需標注,但包裝上應印刷面積不小于1cmx 1cm的相關符號。
7、容量標識須清晰可見,不易擦拭。
8、此外,便攜式和汽車電池及蓄電池還需要標注電池容量。
四、其他
1、回收率:市場上所有消耗的電池都需要回收。2012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應達到25%,2016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應達到45%。
4、再利用率:2011年電池再利用率應達到以下目標:鉛酸電池和電池至少65%,鎳鎘電池和電池至少75%,其他電池和電池至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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