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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測認證知識分享

    歐盟REACH法規(guī)附件ⅩⅦ增加對甲醛的限制

    2023年7月17日,歐盟委員會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fā)布修訂REACH法規(guī)附件ⅩⅦ的法規(guī)(EU) 2023/1464,旨在增加關于甲醛和甲醛釋放量的限制。該條款將在歐盟官方公報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

    新增條款內容:

    77.甲醛

    CAS No 50-00-0EC No 200-001-8和甲醛釋放物質

    1.2026年8月6日之后,如果在附錄14中規(guī)定的試驗條件下,這些物品釋放的甲醛濃度超過: 

    (a)木制物品和家具:0.062 mg/m3;

    (b)木制物品和家具以外的物品:0.080 mg/m3;

    第一段不適用于:

    (a)甲醛或甲醛釋放物質完全天然存在于生產該物品材料中的物品;

    (b)在合理可預見的條件下僅用于戶外的物品;

    (c)專用于建筑外殼和防潮層外部且不會將甲醛釋放到室內空氣中的建筑物品;

    (d)專用于工業(yè)或專業(yè)用途的物品,除非其釋放的甲醛在可預見的 使用條件下導致公眾接觸;

    (e)本附件條目72范圍內的物品;

    (f)屬于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guī)(EU) 528/2012范圍內的生物殺滅產品的物品;

    (g)法規(guī)(EU) 2017/745范圍內的器械;

    (h)法規(guī)(EU) 2016/425范圍內的個人防護設備;

    (i)法規(guī)(EC) No 1935/2004范圍內擬直接或間接與食物接觸的物品;

    (j)二手物品。

    2.在附錄14中規(guī)定的試驗條件下,2027年8月6日后,道路車輛內部甲醛濃度超過0.062 mg/m3時將不得投放市場。

    第一段不適用于:

    (a)專用于工業(yè)或專業(yè)用途的道路車輛,除非這些車輛內部的甲醛濃度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導致公眾接觸;

    (b)二手車。

      附錄14:

    1.第77條第1段第1項所述物品釋放到室內空氣中的甲醛的測量
    第77條第1段第1項所述物品釋放的甲醛應在以下累積參考條件下在試驗箱的空氣中進行測量:
    (a)試驗箱內的溫度應為(23±0.5)℃;
    (b)試驗箱內的相對濕度應為(45±3)%;
    (c)負載系數,表示為試件總表面積與試驗箱容積之比,應為(1±0.02) m2/m3。該負載系數適用于人造板的測試;對于其他材料或產品,如果該負載系數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明顯不現實,則可使用符合EN 16516第4.2.2節(jié)的負載系數;
    (d)試驗箱內的空氣交換率應為(1±0,05)h-1;
    (e)應使用適當的分析程序測量試驗箱內的甲醛濃度;
    (f)應使用適當的試樣取樣方法;
    (g)在整個試驗期間,應每天至少測量兩次試驗箱空氣中的甲醛濃度,兩次連續(xù)取樣之間的時間間隔至少為3小時;應重復測量,直到有足夠的數據可用于確定穩(wěn)態(tài)濃度;
    (h)試驗時間應足夠長,以便確定穩(wěn)態(tài)濃度,但不得超過28天;
    (i)在試驗箱內測得的甲醛穩(wěn)態(tài)濃度應用于核查是否符合第 77 條第1段第1項所述物品的甲醛釋放限值。
    如使用上述參考條件的試驗方法所獲得的數據不具備或不適于測量特定物品的甲醛釋放量,可使用以非參考條件的試驗方法所獲得的數據,但所使用的試驗方法的結果與參考條件之間須有科學上有效的相關性。

    2.第77條第2段第1項所述車輛內部甲醛濃度的測量
    對于公路車輛,包括卡車和公共汽車,應按照ISO 12219-1或ISO 12219-10中規(guī)定的條件,在環(huán)境模式下測量甲醛濃度,測量的濃度應用于驗證是否符合條目77第2款第1項所述限值。 

    關于甲醛

    甲醛是一種無色無味,具有刺激性的氣體,能溶于水。一種常用的化工原料。具有廣泛的用途,通常甲醛被用作生產甲醛樹脂、熱塑性塑料或其他化學品的化學中間體,會用于生產各種各樣的物品,如家具、地板、壁紙、泡沫、汽車、紡織品和皮革制品等。

    2017年10月27日,世界衛(wèi)生組織國際癌癥研究機構公布的致癌物清單中,將甲醛放在一類致癌物列表中。2019年7月23日,甲醛被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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