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國家認監委發布了TC11-2021-01技術決議,公布了一批修訂的汽車及汽車零部件強制性認證標準及執行要求。 為保證汽車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有效實施,依據《關于標準修訂時強制性產品認證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認監委2012年第4號)的有關規定,中國質量認證中心修訂了CQC-C1101-2020《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細則 汽車》。
現將修訂標準執行要求及其他標準實施意見通知如下:
1、 新申請認證的產品需按照標準要求(含實施日期要求)進行認證。
2、 對于標準修訂的情況,如果無新增試驗項目,已獲證產品無需再進行試驗,可直接換發新版認證證書;如果有新增試驗項目,需進行補差試驗,通過試驗后換發新版認證證書;對于新版標準實施前已經出廠、投放市場并且已經不再生產的獲證產品,無需按新版標準重新進行確認和換發新版認證證書。
3、 已獲
4、 對于在技術決議規定的各標準換版截止日期后,仍未完成證書換版工作的,CQC將暫停相應產品的認證證書,逾期三個月仍未完成證書換版工作的,CQC將撤銷相應產品的認證證書。 CQC產品三部于2022年2月27日起開始使用新版細則受理汽車產品認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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