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為歐洲強制性認證標志,所有銷售歐洲的產品必需加貼CE標志,CE-RoHS標志是CE指令2011/65/EU的要求(RoHS2.0認證)。
CE指令2011/65/EU指令2013年1月2日實施2013年1月3日起,RoHS原指令2002/95/EC將會被廢除,歐盟各國必須于 2013年1月2日將新指令2011/65/EU (RoHS 2.0) 更新到當地法律。根據新指令的規定,從舊指令廢除之日起,CE 標志所有管轄下產品都必須同時滿足低電壓(LVD)、電磁兼容(EMC)、能源相關產品(ErP)和RoHS 2.0的指令要求,才能進入歐盟市場。
新指令將管控產品范圍擴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 包括被2002/95/EC豁免的第8類產品醫療設備,第9類產品監控設備;第11類產品。
· 不被1~10類產品涵蓋的其它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線纜及其它零部件
受本指令管制的電子電氣產品的合格評定程序需與歐盟相關法律一致,特別是2008年7月9日關于產品銷售的一般框架的歐洲理事會和議會第768/2008/EC號決議,合格評定協調程序應在法律上確認制造商需要向歐盟范圍內的主管當局提供符合性證據。
適用于歐盟區域的符合性標志即CE標志,應當應用于本指令管制的電子電氣設備。· “CE標志”:一種標志,制造商粘貼該標志象征該產品符合歐盟協調法規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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