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創新券使用條件
一、申請內容
對服務機構已接收科技創新券并完成科研活動直接相關科技服務事項后的兌現。
二、受理數量和方式
受理數量:有數量限制,受市創客專項資金年度總額控制,采用事后資助方式。
受理方式:單位申報、部門審核、委托審計、社會公示、受理機關審定。
三、申請條件
創新券兌現需滿足下面全部條件:
1.申請單位是深圳市科技創新券已入庫服務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與持券單位簽訂了科技服務合同、接收了創新券并按服務合同約定完成了相關科技服務事項;
2.科技創新券僅支持2017年1月1日(含)之后簽訂的科技服務合同(協議);科技創新券支持的服務內容以合同簽訂日期所在年度審核入庫的服務內容為準;
3.服務協議(合同)的雙方應無任何投資與被投資,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影響公平公正市場的關聯關系;
4.企業持創新券繳費的科技服務項目的兌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服務總費用的50%,實際資助金額以創新券兌現金額為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兌現:
1、未按要求提供兌現申請材料(如自籌資金財務憑證、服務證明材料等)的項目,不予兌現;
2.未按服務內容要求使用創新券的項目,不予兌現;
3.科技服務合同(協議)簽訂日期和科技服務項目完成日期不在資助期限,不予兌現;
4.持券單位與服務機構存在投資與被投資,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不予兌現;
5.服務機構提供的間接服務(如外包服務),不予兌現;
6.已申請或取得其他市級財政資金的項目,不予兌現;
7.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的項目,不予兌現,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申請材料
1.科研誠信承諾書
2.深圳市科技創新券兌現申請書
3.科技服務項目實施財務證明復印件(自籌資金銀行轉賬憑證和科技服務合同費的等額發票
4.提供科技服務合同的復印件。
5.提供科技服務過程證明文件(如派工單、樣品流轉單)和完成科技服務的證明材料(如技術解決方案、檢驗檢測認證報告、審計報告、咨詢報告)資料復印件
6.提供實施科技服務項目主要人員如項目負責人或專家的簡介、資質及在職證明
7.提供科技服務執行期服務機構
8.上年度完稅證明、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者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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