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凈化設備進入北美銷售, 需要滿足北美電氣安全認證以外, 還需要進行加利福利亞(加州)CARB 注冊。美國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ARB) 有關限制室內空氣凈化裝置的臭氧排放的空氣凈化器法規于 2008 年 10 月 18 日生效。在加州上市或出售的空氣凈化裝置均須通過檢測和UL認證。
所有在加州銷售的空氣凈化設備,包括通過互聯網銷售的,都必須符合法規要求。本法規適用于任何在加州制造、銷售、供應、供銷室內空氣的凈化裝置(包括醫用和非醫用裝置)或將其引入加州市場,用于或計劃用于住宅、公司、學校等使用空間的個人或企業。包括在互聯網網頁上以英語推銷的空氣凈化裝置。
空氣凈化設備北美認證
不同類型的空氣凈化設備, 須符合不同標準, 如:
a) 電子空氣凈化器(非機械過濾空氣凈化器),如靜電除塵器, 負離子發生器, 光催化氧化裝置;這些產品需要滿足ANSI/UL 867 的電氣安全要求, 并要滿足ANSI/UL 867 里臭氧排放標準規定。
b) 機械過濾式空氣凈化器, 必須要滿足ANSI/UL 507 的要求,該標準不含臭氧排放限制條款。
問題1: UV紫外線消毒空氣凈化器,是否必須滿足加州ARB的臭氧要求?
不一定。若UV波長大于240nm, 則可豁免ARB的臭氧要求,目前市面的UV消毒空氣凈化器其UV波長大部分大于250nm,可以豁免臭氧測試。
2: 純濾芯機械過濾的空氣凈化器,是否也需要CARB注冊?
需要。CARB要求“僅機械過濾”裝置也必須滿足電氣安全標準ANSI/UL 標準507,并同時進行CARB注冊。
3: 由誰核實“僅機械過濾”空氣凈化裝置?
ARB 將審查產品的設計規范和制造商及實驗室提交的其他文件,以及 ANSI/UL 507 項下的實驗室認證(NRTL實驗室提供的測試報告和證書),核實空氣凈化器為僅機械過濾空氣凈化裝置,沒有臭氧排放檢測的要求。
4: 是否每一個型號均須接受檢測?
不是。法規定義的屬于同一個型號群的室內空氣凈化裝置中只有一個代表型號必須遵照檢測方法接受評估。請注意“型號群”不同于“型號系列”。“型號群”是指具備相同的設計、操作功能、設備輸出功率和性能特質并由同一個制造商生產的室內空氣凈化裝置。
5: CARB注冊周期?
材料完整的申請在受理后的30天內,ARB 將提供認證許可與否的書面通知。如果情況特殊,ARB 執行官認為有必要則其可以延長上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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